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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永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渝0118执6569号
本院在执行何正国与郑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维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正国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维国,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文昌路38号 。
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009010016
根据申请执行人何正国的申请,凡向人民法院举报、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郑维国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根据该线索使申请执行人何正国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何正国承诺自愿按照到位款项的10%(执行标的为本金180000元及利息)给予举报人悬赏奖励(悬赏金含税,需举报人提供相关完税发票),根据申请执行人何正国要求,若查找到的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执行到位或拍卖、变卖流拍的,悬赏金均不予以支付。人民法院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生效,至2025年11月12日止失效。
联系电话:02349519299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悬赏须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被执行人;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四)同一线索,举报在后的,举报时间以本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五)依照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人员。
-END-
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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