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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永川生***

[永川杂谈] 永川环保投诉建议专用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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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郑重提醒】:本站帖文,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谢绝转载!!谢谢配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以及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后评价及停止建设或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运行,并按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第九十七条  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或擅自延长试生产期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限期补办手续;不停止试生产或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本条例规定停止试生产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对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情况及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生产;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拒绝、阻挠检查水污染防治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阻挠检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阻挠检查大气、噪声、辐射等污染防治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
(二)未安装或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在无煤区销售、使用燃煤的;
(五)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的;
(六)临时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擅自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退役或者转为他用以及未按规定治理被污染的土壤的;
(八)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
(九)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组织排放粉尘、废气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污染大气环境的;
(二)在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和写字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的;
(三)未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
在工程施工、道路运输、园林绿化、清扫保洁、物料堆放等活动中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治尘污染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夜间及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从重处罚;
(二)夜间施工未按规定张贴排污临时许可证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豁免证明文件的;
(二)终止或部分终止辐射工作,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的;
(三)未按规定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及射线装置,或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退役的;
(四)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或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规定报告或备案的;
(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转移到市外使用或从市外转移到本市使用,未按规定报告和备案的;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未按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的;
(七)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限值的;
(八)擅自改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或贮存位置的;
(九)辐射工作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和其他相关档案,或未按规定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十)未按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及时交回原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本市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贮存的;
(十一)未按规定在冶炼前对废旧金属进行监测或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未按规定报告的;
(十二)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电磁辐射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和限值要求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十)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按法律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处以罚款。直接经济损失不能计算的,一般、较大事故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重大、特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法排污行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危害后果的,可加收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排污费。
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涉及吊销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责令排污者停止生产或关闭、责令建设项目停止建设或生产以及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当事人可以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人民政府不履行环境保护组织领导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环境质量下降和重大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环境监测等机构对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致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秩序混乱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止生产、建设、吊销有关证照和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烟尘、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辐射等污染而建设的处理(处置)设施,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污染物收集传输系统、排污口、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等。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施行。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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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2-3-28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永川环保 发表于 2012-3-28 15:28
第七章  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

第八十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 ...

哎!大哥。   我们老百姓只要有人解决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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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2-3-29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疯车车 发表于 2012-3-28 21:02
哎!大哥。   我们老百姓只要有人解决就行了。

亲爱的网友:
       如在您方便的情况下,请您直接将详细住址告知我们,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您解决生活中的环境问题。
       若在网络上不便留下,请您与023-49584700(白天),023-49584710(夜间)联系。届时,您可将您的具体诉求、地点告知我们的执法人员,我们将义不容辞的为您分忧!
       永川环保网络发言人
       20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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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2-3-29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永川环保 发表于 2012-3-29 11:09
亲爱的网友:
       如在您方便的情况下,请您直接将详细住址告知我们,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您解决生活中 ...

新城区--品尊建材城里面。几家做玻璃门窗的,噪音已经困扰我几年了。有时早上7点开始,晚上到23点。周末也不停歇。如果能让他们按时作业(朝九晚五)周末休息。或者搬离居民区。我在这里给你们磕头了!!!!!
详细地址如下:
Magical Snap - 2012.03.29 20.10 - 0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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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2-3-30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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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2-3-30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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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2-3-30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jgghdh 于 2012-3-30 14:22 编辑
永川环保 发表于 2012-3-13 14:30
亲爱的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永川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就您所反映的问题,做如下答复:
    由于 ...


怎么反映的问题很多都在踢皮球?难道职能部门,公务员之间就不能互相通报,协调?端作茶杯等老百姓来求你解决问题?一般老百姓又怎么知道职能部门,公务员的具体分工,难道老百姓反映个问题还要学习了一大堆条款。希望不要再见到不属于你管,又是一大堆条款的回复,拜托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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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2-3-31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jgghdh 发表于 2012-3-30 13:58
怎么反映的问题很多都在踢皮球?难道职能部门,公务员之间就不能互相通报,协调?端作茶杯等老百姓来求 ...

我打了几个电话,得到的答复也是来回踢。哎。。。。。。。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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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2-3-31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疯车车 发表于 2012-3-31 11:57
我打了几个电话,得到的答复也是来回踢。哎。。。。。。。不容易啊!

亲爱的网友:
      您的诉求已转至区环境监察支队城区管理大队处理。
      永川环保网络发言人
      20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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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2-3-31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疯车车 于 2012-3-31 15:57 编辑
永川环保 发表于 2012-3-31 14:33
亲爱的网友:
      您的诉求已转至区环境监察支队城区管理大队处理。
      永川环保网络发言人


先在这里跟你们及执法大队跪谢了!!!!!你不能体会,几年下来,我再也没有体会过什么叫自然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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