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茶小房 于 2023-4-17 15:58 编辑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但在现实生活中,高层住户与低层住户之间因利益冲突常常引发纠纷。 近日公布的多起判例中,法官均表示,低层住户对增设电梯应当具有适度的容忍义务。 据相关新闻报道,前不久,四川乐山一老旧小区底楼业主程某以侵权为由将2楼及以上10户业主告上了法庭,引发广泛关注。 涉案小区于1999年修建,属于单位集资建房,小区内共有13个单元楼,楼高均为6层,每层2户业主。原告程某为该小区1楼业主,被告潘某某等10户业主为同单元的2楼及以上住房。 程某认为,该电梯加装后,将影响其厨房和卫生间的采光、通风,电梯运行产生的噪音也将影响其家人日常起居和休息,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加装电梯工程,或者判令各被告在加装电梯时,不得对原告的采光通风以及居住安全造成影响,并连带赔偿因加装电梯导致的原告房屋贬值损失。
图片来源网络(图文无关) 4月13日,四川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法院一审查明,案涉楼房除底楼的住户外共有10户且其中9户的年龄在55岁至67岁之间,面临或即将面临老龄化的问题,出行不便情况将更加突出。 此外,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楼房增设电梯事项已经该单元专有部分的全体业主共12户参与表决,并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业主(即10户)同意,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表决情况同时进行公示,且小区业委会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异议。公示情况已经过所在街道及社区调查核实。同时,被告增设电梯规划方案取得了相关部门“符合规划要求”的审查意见,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后认为“增设电梯的勘察、建筑、结构、电气、抗震和消防均为合格”。
法院查明,案涉增设电梯对于旧房而言系增加附属设施、改造房屋功能,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从增设电梯方案来看,确需占用4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绿地,但案涉增设电梯并非用于经营活动,且并未占用原告的专有部分,占用公共绿地面积较小,不是小区业主通行或活动时的必经地点,从物的效用最大化发挥角度考虑,尚属于共有人容忍义务的合理范围。
图片来源网络(图文无关) 类似案例还有不少。 今年1月,湖北襄樊樊城法院公布的2022年度典型案例回顾中,也有这样一起案例。
陈某、卢某等9人与焦某均系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某小区的业主,该单元共计6层12户,焦某为1层右户业主。因小区中老年业主居多,为改善小区的出行及居住条件,方便生活,经单元居住业主签名同意、公示规划设计与施工方案、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了该小区加装电梯的申请,同意加装电梯建筑面积58.165平方米。
但在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时,焦某却以加装电梯会对其采光、通行造成不利影响为由,多次阻挠施工单位施工。经当地社区、派出所等调解无果,加装电梯工程被迫暂停。陈某、卢某等9位邻居遂将焦某诉至法院。 樊城区法院判决:被告焦某停止对某小区某栋加装电梯的阻挠行为,不得阻止、妨碍、破坏加装电梯的正常施工。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樊城区法院表示,本案中,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人数和面积均在四分之三以上,施工方案也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且公示,增设电梯工程合法合规。
老旧小区增设外置电梯,虽然一定程度上确实会影响到一楼或其他部分居民的相邻权利,但是抛却沟通、擅自阻挠合法民生工程的行为,显然与相邻权利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相悖,不利于邻里关系的和谐友善,更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加装电梯 业主具有容忍义务与权益保护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以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改造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完善小区配套设施,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根据《永川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方案》中要求,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安装申请。
图片来源网络(图文无关) 对加装电梯业主的容忍义务与权益保护: 民法典对相邻关系的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相邻人之间的容忍义务,倡导和睦包容、互谅互让。业主表决和行政审批均得以通过的加装电梯方案受法律保护,应当得到执行,即便加装电梯对反对的业主居住产生一定影响,因其负有适度容忍义务,也不得妨碍加装施工,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加装电梯确实给反对业主的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可依据公平原则,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要求给予适当补偿。
若加装电梯的表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请求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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