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康康呀 于 2024-6-26 09:20 编辑
卖房时隐瞒房子存在违法搭建,购房者发现后能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吗?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定卖方存在欺诈行为,购房合同应予撤销。 2020年11月,李某娟在李某燕处购买了一套建面86平米的二手房,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卖方不得隐瞒关于房屋发生过的相关事件(如火灾、凶杀)、不属于违章建筑、承重墙结构擅自拆改的危房。合同签订后,李某娟支付了购房款36万元,李某燕交付了房屋,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时隔不到1年,璧山城管局就向李某娟发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此时李某娟才得知这套房屋背后修建的砖混房屋是违法建筑,必须限期拆除。李某娟认为,李某燕卖房时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存在违章建筑,让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故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 审理中,李某燕陈述称,案涉房屋系其于2000年左右从他人处购买,购买时不清楚案涉房屋是否有违章建筑,后来政府让其拆除案涉房屋前彩钢板并刷漆,并称刷漆后可以住人,即现在厨房和厕所部分。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应当属于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负有保证其出售的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的义务。本案中,李某燕在购买案涉房屋后政府曾让其拆除房屋前面的彩钢板,可以确认李某燕在出售房屋前已知晓案涉房屋存在违章建筑的事实。李某燕刻意隐瞒案涉房屋存在违法建筑部分,具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李某娟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因内心认识错误作出的意思表示,李某娟主张李某燕构成欺诈并要求撤销购房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撤销后互负返还责任的原则,李某娟应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李某燕名下,李某燕亦应向李某娟返还已付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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