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竹永川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新手上路(有问题务必先看)论坛积分作用及其说明关于论坛文明用语的倡议书!
查看: 3672|回复: 24

[永川杂谈]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交巡警曝光3起酒驾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8-15 09:28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郑重提醒】:本站帖文,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谢绝转载!!谢谢配合~
本帖最后由 康康呀 于 2024-8-15 09:31 编辑

夏季畅饮

但酒后要有“节制”

胆敢驾车上路

任何理由也难逃查处

案例一

酒后相约看球赛

侥幸驾驶被处罚

地点:G93成渝环线高速(渝遂段)铜梁北收费站

案例详情:周某吃晚饭时饮下两瓶啤酒,当晚10点半抱侥幸心理驾车赴约看球赛,没想到在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高速公路交巡警第五支队铜梁大队民警依法对周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

092901gziv7bbabb21z4km.png

案例二

“隔夜酒”威力大  

心存侥幸被查处

地点:G42沪蓉高速公路万州收费站

案例详情:冉某前夜与朋友聚餐饮酒,第二天早上自认为酒劲过了,便驾车外出办事,没想到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被检测出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9mg/100ml。

处罚结果:高速公路交巡警第二支队万州大队民警依法对冉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

092901ltqy9qizzq1v3d03.png

案例三

  酒后执意驾车出行

不听劝阻被查处

地点:G5021石渝高速公路出城方向涪陵西服务区

案例详情:驾驶人刘某与朋友聚餐时饮用了6、7瓶啤酒,不听朋友的劝阻,执意驾驶车辆,打算自驾前往苏州游玩。其朋友担心刘某酒驾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便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刘某酒驾。民警接报警后立即出警,在涪陵西服务区将刘某及时拦截,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医院血检结果为12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高速公路交巡警第一支队南岸大队民警依法吊销刘某机动车驾驶证,并将此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092901fnhrdgnw0diqon5w.jpeg


重庆交巡警提醒

酒后驾车不以驾驶员的自我感觉作为评判标准,也不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人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只要体内酒精含量超标,不论距饮酒的时间过去多久,此时驾驶机动车仍属于酒驾或者醉驾。

醉酒驾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安全风险突出。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莫要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后悔莫及。


092901j7p2euhltpk22kef.gif

来源:重庆交巡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8-15 10:05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能干哟还有女司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8-15 10:14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遵纪守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8-15 10:38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这下喝巴适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4-8-15 11:01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了解一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288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24-8-15 11:36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就是就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8-15 12:40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这样开车会多么危险,怎么会不知道?后果会很严重也不管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4-8-15 13:14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注意安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8-15 14:12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举报这个朋友是个好朋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4-8-15 16:24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有些人就是不听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 023-49888881   广告合作:023-49888887 QQ:6336160
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凡要求支付各种费用的信息均有欺诈嫌疑,请保持警惕!

本站法律顾问: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 舒展律师

QQ|删帖申请|举报|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茶竹永川网

GMT+8, 2024-11-24 11:27 , Processed in 0.082143 second(s), 23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