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川法院审理一起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案件,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人摔伤,被判赔偿老人医疗费等共计7万余元。
摔伤的老人名叫彭某某,他与某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该机构向其提供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并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尽力合理地保障乙方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因该机构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财产权利的,由该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某日,彭某某在养老机构内摔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彭某某认为其摔伤结果系该机构在管理服务方面未尽到职责,服务场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所致,要求养老机构赔偿赔偿其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费共计7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某与某养老机构之间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彭某某依约缴纳相应费用后,应当在合同期限内享受对应服务。某养老机构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相关的管理疏漏,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这是造成彭某某伤害的直接原因。某养老机构辩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对彭某某的致伤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遂判决由该养老机构赔偿彭某某医疗费等合计7万余元。